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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79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季向春,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0元(张某已预交),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计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秦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