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运喜与丘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喜,丘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吴运喜。被执行人丘连喜。申请执行人吴运喜与被执行人丘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运喜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丘连喜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