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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付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