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刘某某,女,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吕继超,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付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