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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汪某甲,无业。委托代理人肖玉宝,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梅珍,淮安市清浦区清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无业。委托代理人王锦楚,淮安市清江糖果食品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明通,淮安市清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汪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祥华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玉宝,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楚、王明通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甲诉称:原、被告原为同事,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汪某乙,今年八周岁。近年来,被告好逸恶劳,不关心原告、小孩和老人的生活,整天无所事事,夫妻关系矛盾尖锐,双方已经分室居住一年多,现被告将其随身物品取走,抛弃家庭,其行为使本已经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于2014年在贵院请求离婚,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至今无任何往来,更无和好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子汪楚传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每月500元生活费;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是在彼此了解的基础上自由恋爱结婚,由于原告家庭困难,被告父母还主动拿出2万元帮助原告盖房;2、原告称被告好逸恶劳不是事实,被告每天工作回家后做饭、洗衣、带孩子、照顾老人,原告才是不务正业,以摸鱼、抓虾来维持一家生计;3、原、被告关系不睦,是因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记忆减退,不能正常工作,被医院诊断为8级伤残;4、原告对被告时有打骂行为,甚至将被告赶出家门。虽然原告对被告无情无义,但被告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为了孩子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双方于2005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汪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脑部受伤,智力伤情构成8级伤残。自201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3年9月回娘家生活。2014年3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9月2日本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2014)浦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2009)浦民一初字第087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生有一子,有较为稳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被告虽因发生车祸后智力伤情构成8级伤残,劳动能力亦有所下降,对原告及家庭的照顾不及伤前等原因导致双方感情不睦,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在被告伤残后,更应加倍关心、照顾被告,以共度难关;同时被告亦应当积极面对生活,调整自我,主动关心原告及家庭。考虑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孩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汪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