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徐圣朝,阙玉喜,阙正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28号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佳,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西粮食及农副产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徐圣朝,总经理。被告: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阙玉喜,总经理。被告:徐圣朝。被告:阙玉喜。被告:阙正中,男,194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阙玉喜父亲。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怀远县山西米业有限公司、徐圣朝、阙玉喜、阙正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本被告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应有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蚌埠市淮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九条约定“若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须向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选择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由于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属于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少芳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人民陪审员 杨学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