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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付庆杰与付印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杰,付印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付庆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保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印川,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庆杰诉被告付印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庆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庆杰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