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付庆杰与付印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庆杰,付印川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城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付庆杰,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保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印川,农民。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庆杰诉被告付印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庆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庆杰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会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