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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韩文宏与胥维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宏,胥维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190号原告韩文宏。委托代理人黄加斌、严贾伟,盐城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胥维东。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07号。负责人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宏与被告胥维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文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文宏负担。审判长  朱明华审判员  邵海峰审判员  顾 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