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刘某甲,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刘某乙,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委托代理人马立国,男,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利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