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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与牟定开福矿业有限公司、赵兴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法定代表人沈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文勇、王博,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牟定开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州。法定代表人赵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兴明。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李帅,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定开福矿业有限公司、赵兴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煊及委托代理人许文勇、王博,被上诉人牟定开福矿业有限公司、赵兴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08元,予以退还昆明奥瑞投资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娟代理审判员  陈少飞代理审判员  郭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艺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