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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张建国、刘利君、孙志胜、耿桂香、孙志民、耿美兰、裴德顺、耿桂美、耿宝海、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张建国,刘利君,孙志胜,耿桂香,孙志民,耿美兰,裴德顺,耿桂美,耿宝海,杨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7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法定代表人尹兆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博,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建民,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员工,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建国,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刘利君,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志胜,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耿桂香,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志民,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耿美兰,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裴德顺,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耿桂美,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耿宝海,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杨红梅,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诉被告张建国、刘利君、孙志胜、耿桂香、孙志民、耿美兰、裴德顺、耿桂美、耿宝海、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