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谢杨麒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杨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杨麒(又名谢杨琦),无业。2004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4月16日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杨麒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峰、彭维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杨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谢杨麒伙同一名外号叫“贵州佬”的男子(在逃)窜至吉州区沿江路新1**号,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和家中,在院内盗得一卷废旧电线(价值人民币63元)后,两人又窜到肖某和家二楼实施盗窃时��见房主肖某和。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谢杨麒上前争抢肖某和手中的铁锹,并与手拿菜刀的“贵州佬”一起将肖某和追砍至户外。随后,被告人谢杨麒与“贵州佬”返回肖某和家某所盗废旧电线带走。当被告人谢杨麒走到吉州区六合盛世东方赛纳小区售楼部附近时,被赶来的肖某和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谢杨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杨麒辩称:其上前争抢被害人的铁锹是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并未和“贵州佬”一起将被害人追砍至户外,故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谢杨麒伙同“贵州佬”窜至吉州区沿江路新1**号,采取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和家中,在院内盗得一卷废旧电线(价值人民币63元)后,两人又窜到肖某和家二楼实施盗窃时碰见被害人肖某和。为抗拒抓捕,被告人谢杨麒上前争抢肖某和手中的铁锹,并与手拿菜刀的“贵州佬”一起将肖某和追砍至户外。随后,被告人谢杨麒与“贵州佬”返回肖某和家某所盗废旧电线带走。当被告人谢杨麒走到吉州区六合盛世东方赛纳小区售楼部附近时,被赶来的肖某和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破案后,追缴被盗废旧电线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谢杨麒的供述,证实其自小父母离异,长大后在外流浪,平时使用谢杨琦这个名字,父亲是谢某乙。其在上述时间地点,伙同“贵州佬”入户实施盗窃时碰见被害人,为抗拒抓捕,其上前争抢被害人手中的铁锹,并与手拿菜刀的��贵州佬”一起将被害人追砍至户外。随后,他们返回被害人家某所盗废旧电线带走,其走到吉州区六合盛世东方赛纳小区售楼部附近时,被赶来的被害人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2、被害人肖某和的陈述,证实上述时间地点,其在家中二楼发现正在实施盗窃的谢杨麒,遂持铁锹将谢按住,谢见状上前争抢铁锹,突然从房间内跑出一男子持菜刀向其砍来,其便丢掉铁锹往外跑,谢杨麒持铁锹与手拿菜刀的男子一起将其追砍至户外。随后,其报警并和小舅子在吉州区六合盛世东方赛纳小区售楼部附近抓住谢杨麒扭送至公安机关。3、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杨麒的身份情况、成长经历及曾犯罪的事实。4、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破案后,追缴被盗废旧电线已发还被害人。6、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被告人谢杨麒被被害人肖某和抓住扭送至公安机关的事实。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杨麒的年龄等基本情况。8、吉安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4)西刑初简字第05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06)吉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江监狱狱政管理科出具的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谢杨麒系累犯的事实。被告人谢杨麒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所作辩解与上述证据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该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谢杨麒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因被失主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从其主观故意、实施暴力的场所、��施暴力的程度,可以认定其行为由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杨麒对罪名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杨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袁吉华人民陪审员 赵月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