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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5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521-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5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卜晓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