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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吕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束国强与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国强,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吕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束国强。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陵口镇城墅村高东。法定代表人钱夕荣,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束国强诉被告江苏华苏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毛召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