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太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太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41号罪犯徐太义,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07)烟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太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065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刑执字第6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鲁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太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太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间,获表扬奖励六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各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太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太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太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9年1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