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延某某与左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某某,左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延某某。被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尚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延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某、尚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8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左某某、尚某某偿还申请人延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807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左某某、尚某某互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2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延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13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