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瑞林与山西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瑞林,山西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瑞林。委托代理人:焦娟,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文喜,男,汉族,1949年1月2日出生。系焦瑞林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加节村南50米。法定代表人:胡滨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迪,山西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焦瑞林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中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立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焦瑞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凯审判员 韩红斌审判员 任君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