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720号原告:杜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李玮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