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红兵与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兵,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兵。被执行人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张红兵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21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阳城县町店镇柴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红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1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