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磊、代理检察员李林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濮某某停放在龙陵县中医院住院部一楼楼梯口的一辆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变卖。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65元。2015年3月初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杨某甲停放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门内的一辆灰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变卖。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76元。2015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章某某停放在龙陵县中医院门诊楼后面的一辆黑色变速自行车盗走,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变卖。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13元。2015年3月1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杨某乙停放在龙陵县人民医院停车棚内的一辆红色变速自行车盗走,后把自行车藏匿在原白塔小学内伺机出售时被查获。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自行车4辆(已发还被害人)的照片;书证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逮捕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被害人濮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章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谢某某、段某某、童某某、闫某某、张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扣押、辨认、提取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龙发改价鉴(2015)4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云南省保山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保精司鉴所(2015)鉴字第73号(2914)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春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睿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