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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培帅、陈安萍等与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刘培帅,陈安萍,陈佳玮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培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安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玮。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培帅、陈安萍、陈佳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中,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为236元,由上诉人苏州华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