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秀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任秀娟,女,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河北省雄县昝岗镇程岗村。委托代理人:高立柱、张瑞香,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号。负责人:李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秀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任秀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娟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高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