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某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系公司总经理。某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市某某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同)32000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7月2日执行3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