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5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社厚与马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760号原告刘社厚。被告马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社厚与被告马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28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