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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社厚与马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760号原告刘社厚。被告马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社厚与被告马小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社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28元,其余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吕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