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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强克斌与被执行人魏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克斌,魏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0146号申请执行人强克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魏龙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2011)繁民一初字第00812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龙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