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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志辉与叶启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辉,叶启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辉,男。被执行人叶启桦,男。申请执行人李志辉与被执行人叶启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有关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启桦名下所有的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5627元。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叶启桦送达房屋评估报告书及履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值人民币425627元起拍被执行人叶启桦名下所有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建文二O一五年七月八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