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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程巨年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巨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596号原告程巨年。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公司,住所地连云区东园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巨年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巨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巨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