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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娜,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字第1550号原告:王丽娜,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2X,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邓星明。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贵州省黄平县。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娜诉被告惠州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王丽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