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洁、徐秋姑与徐秋姑、胡来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洁,徐秋姑,胡来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33-1号原告杨洁。委托代理人孔建祥。被告徐秋姑。被告胡来友。委托代理人陶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洁诉被告徐秋姑、胡来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秋姑、胡来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洁撤回对徐秋姑、胡来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杨洁负担。审 判 长 李乐音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人民陪审员 宣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