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易善其与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善其,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易善其,村民。委托代理人赵某,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云政。本院在审理易善其诉咸阳荣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善其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善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5元,由原告易善其承担。(原告已预交1550元,本院退付其775元。)审 判 长 贾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龙人民陪审员 付龙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