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钱土迪,吕邦政,孙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王益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孙庆平。被执行人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吕邦政。被执行人钱土迪。被执行人吕邦政。被执行人孙庆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钱土迪、吕邦政、孙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乐清市乐成镇土墩塘村的一处工业用地使用权,并已移送拍卖。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本院认为,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900万元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