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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爱奥尼模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爱奥尼模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47号申请人:陕西爱奥尼模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赵海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素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保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珊,女,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高学军,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陕西爱奥尼模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1774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觉将58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17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