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王增善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峰,王增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王金峰,男,汉族,1947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治波,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善,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祝磊,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峰诉被告王增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峰承担。审 判 长 王巧莲审 判 员 关胜真人民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