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夏秀琴与罗绪成、罗素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秀琴,罗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445-2号申请执行人夏秀琴。被执行人罗绪成。夏秀琴与罗绪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1)青羊民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