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孙某,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1,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2。结婚时,原告带嫁妆电脑一台,台铃电动车一辆,海尔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八组合柜一套,海尔冰箱一台。由于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了解不深,感情基础差,婚后因性格经常生气。原告在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但关心,孩子分娩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女徐某2,退还原告的嫁妆。被告徐某1辩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12013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了婚礼,××××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2。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同时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联想电脑一台、台铃电动车一辆、海尔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八组合柜一套、海尔冰箱一台、被子5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提出离婚,被告徐某1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徐某2由被告徐某1自行抚养,原告孙某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一次。三、原告孙某婚前财产联想电脑一台、台铃电动车一辆、海尔空调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八组合柜一套、海尔冰箱一台、被子5双归原告孙某所有,于2015年7月8日下午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