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尹计双与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盂县南娄镇西宋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计双,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盂县南娄镇西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174号原告尹计双,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郭迎平,男,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马长虹,男,1984年7月7日生,汉族,该处河底养护处副处长。被告盂县南娄镇西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青海,男,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连城,男,盂县仙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计双诉被告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盂县南娄镇西宋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计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计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计双负担。审 判 长 李敬华审 判 员 尚财林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