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候某某、薛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候某某,薛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候某某。被告薛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候某某、薛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