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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建锋与张文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锋,张文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102号原告康建锋,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张文超,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运居办公楼1层。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原告康建锋与被告张文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建锋与被告张文超、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康建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诉讼费650元,申请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莹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