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初字第1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建发纸张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发纸张有限公司,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初字第13025号原告北京建发纸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12层43-(12)1202室。法定代表人郑永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星。原告北京建发纸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纸张公司)与被告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彩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曹红卫担任审判长,与法官李紫来、人民陪审员苟宝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建发纸张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冀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彩印刷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故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发纸张公司诉称,原被告曾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嘉彩印刷公司向建发纸张公司购买纸张。后经双方确认,截至2014年5月31日,建发纸张公司已向嘉彩印刷公司供应了价值1173333.41元的货物。后嘉彩印刷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拖欠大部分款项,故建发纸张公司诉至本院,请求:1、嘉彩印刷公司支付货款973333.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4年4月1日其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8月29日的款项为73000元);2、嘉彩印刷公司赔偿律师费1万元;3、嘉彩印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建发纸张公司称嘉彩公司自2014年8月12日起又陆续偿还了30万元,故变更诉讼请求为:1、嘉彩印刷公司支付货款673333.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以973333.41元为基数,2014年8月1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73333.41元为基数);2、嘉彩印刷公司赔偿律师费1万元;3、嘉彩印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建发纸张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产品购销合同》三份、询证函、送货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进账单。被告嘉彩印刷公司未应诉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建发纸张公司提交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而嘉彩印刷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了质证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建发纸张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嘉彩印刷公司签订数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建发纸张公司向嘉彩印刷公司提供各类纸张。上述合同第十条约定:“1、若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需方应按日万分之五向供方支付违约金。2、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后建发纸张公司发出询证函,称截至2014年5月31日应收货款为1173333.41元,嘉彩印刷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在庭审中,建发纸张公司认可嘉彩印刷公司自2014年8月12日起又陆续偿还30万元款项,尚欠673333.41元未付。另查,建发纸张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用1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建发纸张公司已交付了纸张,履行了作为卖方的主要义务,现建发纸张公司要求嘉彩印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嘉彩印刷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了诉讼权利,故本院对建发纸张公司关于索要673333.41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建发纸张公司要求嘉彩印刷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用1万元。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对违约金与律师费用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嘉彩印刷公司对截至2014年5月31日的货款数额予以确认,故建发纸张公司索要自2014年6月1日起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用符合上述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向北京建发纸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六十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四角一分,并支付违约金(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至八月十二日期间以九十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四角一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计算;二O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六十七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四角一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进行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向北京建发纸张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用一万元。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三十三元,由北京嘉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红卫代理审判员 李紫来人民陪审员 苟宝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