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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易学松与黄爱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学松,黄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26-2号申请执行人易学松,湖北诚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爱明,湖北诚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学松与被执行人黄爱明股权转让纠纷((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爱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易学松股权转让款1462500元、利息655027元,合计2117527元;支付违约金(依本金1462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5%计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据实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执行费23575元。审理中,本院根据权利人易学松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裁定,并于2014年4月10日查封了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0-1号,面积为237.85平方米,房屋产籍号为01-0117-00294-022301,预告登记证证号200801435,预告登记权利人为黄爱明的房屋;查封了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16-4号,面积为190.9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0209609,房屋所有权人为黄爱明的房屋。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鄂松滋执字第00226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4年9月25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爱明在中国建设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账号52×××21的银行存款42360元、账号62×××60的银行存款84140元,共计126500元。201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易学松与被执行人黄爱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爱明向申请执行人易学松支付220万元后,易学松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包括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现被执行人黄爱明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分别于2015年6月5日履行200万元、7月3日履行73500元,7月7日缴纳申请执行费23575元)。综上,申请执行人易学松与被执行人黄爱明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黄爱明的查封财产应依法解除,本案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0-1号,面积为237.85平方米,房屋产籍号为01-0117-00294-022301,预告登记证证号200801435,预告登记权利人为黄爱明的房屋;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深圳路16-4号,面积为190.97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0209609,房屋所有权人为黄爱明的房屋解除查封。二、本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昌勇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赵松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