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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卫周,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琴、代理检察员关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张卫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因琐事和邻居王某甲发生争执,曹某甲用拳、持镢头击打王某甲头部,致王某甲头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多处头皮挫裂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曹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王某甲阻挡平整路面,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曹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甲同被害人王某甲系邻居,共用一条通行道路,因村上修路需要,2014年10月24日,双方商量将通行道路稍作平整,便于铺路。次日15时许,曹某甲同其哥哥曹某乙正在平整路面时,王某甲前来阻挡,曹某甲未理睬继续干活,王某甲便上前阻挡,曹某甲即持拳殴打王某甲头部,双方厮打在一起,曹某乙见状上前将双方拉开,后曹某甲又持镢头将王某甲头部打伤,致王某甲受伤住院。曹某甲逃离现场。2014年10月27日,王某甲被商洛市中心医院诊断为急性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头部被打伤致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其损伤已经构成重伤二级,多处头皮挫裂伤,瘢痕累计长21.6厘米,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2014年12月30日,曹某甲在其姑父王某乙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事情的经过。2015年6月2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甲一次性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王某甲对曹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曹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因平整路面问题同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持镢头打伤王某甲头部,致王某甲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多处头皮挫裂伤,瘢痕累计长21.6厘米,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曹某甲案发后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事情的经过,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甲阻挡平整路面,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过错,应对曹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甲供述、证人曹某乙证言均证实,案发当时,被害人王某甲前来阻挡不许再平整路面,曹某甲未理继续平整路面,王某甲再次阻挡,后曹某甲用镢头打伤王某甲,王某甲无过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亚革代理审判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龙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阮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