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欣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407511-X。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耀春,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庆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欣,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欣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此案。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欣给付申请执行人科右前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992558.53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欣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欣按照本院下达的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赵金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