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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付振修、贾秀华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付振修,贾秀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南关区亚泰大街3299号。法定代表人:王正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玲玲,业务经理。被告:付振修,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贾秀华,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振修、贾秀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贾秀华所有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贾秀华所有的,坐落于汽车产业开发区车城花园小区12号楼,《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长房权字第50601967**号,丘地号:4-104/2-19-3,房号:622,建筑面积:82.0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