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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仅交纳150元案件受理费,还应交纳15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不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汉玉负担。审判长  顾新楠审判员  李昌芳审判员  吴成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