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仅交纳150元案件受理费,还应交纳15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不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汉玉负担。审判长 顾新楠审判员 李昌芳审判员 吴成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