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杨小珍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负责人曾晓阳,行长。被执行人杨小珍,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小珍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49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25437.51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另案[(2014)龙新执行字第5067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小珍名下闽F×××××号汽车一部,因无车辆下落线索,未能扣押、处置该车。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进审判员娄书中审判员蓝大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燕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