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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恢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魏建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建东。被执行人乌伦花。被执行人王埃全。被执行人吕海燕。被执行人李明玉。被执行人杨雨琴。被执行人沈慧荣。被执行人赵永霞。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该案件系重复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