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祁春林与胡颂富、郑应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春林,胡颂富,郑应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85号原告:祁春林,男,195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颂富,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郑应中,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段金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祁春林诉被告胡颂富、郑应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春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颂富、郑应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祁春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春林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 岚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