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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海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海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415号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树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舟,公司员工。被告刘海伶。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