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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委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金诚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东洪,张红梅,吴东伟,郑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委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连国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吴东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龙岩市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郑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东洪,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吴东伟,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雪华,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行人龙岩市经济开发区锦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市金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吴东洪、张红梅、吴东伟、郑雪华债权纠纷一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6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发现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东伟、郑雪华所有的房产及汽车,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待本院对查封的财产评估拍卖后再进行分配。本案标的9272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68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委字第7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