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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吉某甲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吉某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乔琨。原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法定代理人吉某甲,系陈某丙之母。被告吉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与被告陈某丙、吉某甲析产纠纷一案中发现另一继承人陈某丁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任朝霞代理审判员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铭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