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许文文与潘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文,潘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许文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诏安县。被告潘江林,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文与被告潘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许文文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伟鹏 来源: